(一)一般规定 1.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关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申报纳税制度。 5、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6、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 1.办税服务厅申报: a)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b)申报地点:地税管辖分局办税服务厅。 2. 邮寄申报: a) 应使用统一纳税申报专用信封; b)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c)申报日期为寄出的邮戳日期。 3.数据电文方式申报: a)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b)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c)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d)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 (三)申报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项目; 2. 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 3.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 4.应退、应减免项目及税额; 5.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额、欠税、滞纳金; 6.其他。 (四)附报资料 1.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简化的申报纳税程序 1、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经民营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民营企业可在可探索实行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报税、电脑终端报税、报税器报税、IC卡报税、双委托报税等申报纳税方式中自由选择。 2、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民营企业,可以实行纳税人委托银行代缴、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的双委托申报纳税方式。税务机关选择代收税款的银行包括:各银行、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覆盖面比较广、网络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的银行机构作为本地区推行双委托申报纳税的代理银行。 3、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且定额内经营收入变动不超过20%的民营企业,实行简易纳税申报。即:凡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期限缴清税款的,视为已申报;经营收入变动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4、对月纳税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定期定额征收的民营企业,可以实行按季度或半年合并征收税款,并在季度终了或半年期满之后10日内缴纳。凡实行这种申报纳税方式的,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重新下发《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并注明申报纳税的方式方法和法律责任。 5、凡是已经正式运行的申报纳税方式,经民营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报纳税方式的核准工作。 (六)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适用范围 1.申报或报送确有困难; 2.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申报期限内); 3.税务机关核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或报送的,可以延期办理。 (七)缓缴税款 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其应纳税款。如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税款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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