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湖北地税 > 税收法规正文
<%chengwenriqi:2008-11-17%> <%jiguandaizi:鄂地税发%> <%nianfen:2008%> <%xuhao:245号%> <%fawenjiguan:%>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245号
成文日期:2008年11月17日
 
字体:【】【】【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尽快做好新申报表的印制、发放工作,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核心征管软件的修改工作,省局将尽快完成。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