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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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临时代开发票
2006年09月18日
   (一) 代开普通发票
  窗口代开发票是指纳税人在没有取得某种发票使用权的情况下,发生经济业务活动,对方需要开具发票时,到税务机关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为其代开发票的行为。
   1、 代开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临时经营发票。
      2、代开发票的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
    (2 )无证临时经营,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
     (3)居民、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自有自用物品,购货方需要发票作为报销记帐凭证的;
     (4)农民销售的自产农副产品
     (5)固定工商业户外埠经营的;
  申请代开发票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应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专用发票。
  (二) 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请表》、足以证明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证明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当场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开票规定的,按照“一单一证一票”的原则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当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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