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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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领购
2006年09月18日
  (一)普通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在申请报告中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或者其他有关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然后,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经营地国税机关可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县(市、区)国税局提出领购发票的书面申请,领取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并提交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企业操作员结业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资料。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和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完成后,一般纳税人即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持提供购票员身份证件、纳税人、《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等资料,并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
     只有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
 (三)自印发票程序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款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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