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核定征收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按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清 单》(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格式,填报已开具统一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全部车辆的识别代号); 2、申报当期直接销售给车辆使用者的机动车辆《统一发票清单》、《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机动车辆经销户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申报当期销售给使用者的机动车辆《统一发票清单》和《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 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四、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批准延期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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