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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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须知
2006年09月18日
  (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家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证件。
  3、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已报送了财务会计报表的,申请办理其他涉税事项审批时,原则上不需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经批准办理税务歇业、停业手续的业户,可于歇业、停业次月起,停止办理纳税申报;停业期满复业的.应于复业后次月起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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