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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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2006年09月18日
  (一)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及时限要求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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