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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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2006年09月18日
  (一)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一般以1个月为一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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