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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
2006年09月18日
纳税人遇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况: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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