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湖南国税 > 办税指南 > 税款缴纳正文
多缴税款的退还
2006年09月18日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应向国税机关填报《退税(抵缴)申请审批确认书》,经国税机关核实、批准后,属于自收税款的小额退税,即予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属于要通过国库办理的退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填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