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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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税款的追征
2006年09月18日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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