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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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的有关规定
2006年09月18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时候,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向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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