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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8〕49号
成文日期:2008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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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至12月(税款所属期)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暂按1%的预征率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州分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购进水、电、税控装置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由市州分公司通过网上认证的,改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为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并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统一申报抵扣进项税的依据;对市州分公司仍通过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原规定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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