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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8〕133号
成文日期:2008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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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摇奖活动中的奖金兑付管理,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试行)办法》(湘国税函〔2007〕646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将第十二条中的“在领取奖金时,应出示领奖人本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原件,并提供领奖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领奖人签名)一份。”修改为:在领取奖金时,应出示领奖人本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原件,并提供领奖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领奖人签名)一份。在兑奖时,如果发票上所填写的客户名称为单位的,兑奖人还必须提供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介绍信或证明材料。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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