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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税局进一步明确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2008年10月29日

         近日,省地税局下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4号),进一步明确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
         通知规定,经营性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通行费要反映在票据上(包括代收的县乡公路的建设费和交警费),全额上交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局每月将通行费分解好,把县乡公路的建设费和交警费划入财政专户,其余的划入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再凭收入拨单核算营业收入,并将营业收入按里程分解。公司分解的营业收入作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城市建设税的问题,文件规定,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城市维护建设适用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核算地的规定税率。
        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纳税申报方式实行邮寄,在次月10日前进行申报,年终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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