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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助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2008年11月12日
为了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林业产权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步骤、政策和保障措施,全力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中,税收助推政策有两条,一是对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木竹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对企事业单位从事林木的培养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实施意见还指出,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开展涉林税费检查,对违规收费全额收缴财政,并对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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