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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税收优惠扶持民航产业发展
2008年11月06日

        为支持民航产业的发展,日前,省政府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航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28号),明确民航产业的发展目标、政策扶持及组织保障,其中税收政策扶持方面有以下三项:
         1、2008年起到2012年,每年以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上年税收实际入库为基数,上缴的新增税收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外,属省、市、县区留成部分,按核定金额分别由省、市财政全额奖励给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专项用于空港(机场)建设。
         2、空港(机场)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工程各项优惠政策。
         3、航空运输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仪器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设备,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条件的,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原文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航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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