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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6]59号
成文日期:2006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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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1号令)积极推进我省科技咨询事业的发展现将与科技咨询有关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科技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科技咨询单位为完成特定项目,聘请咨询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可直接进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单位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科技咨询单位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咨询单位,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新办科技咨询单位,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咨询企业自用的电子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其折旧费在税前扣除。
  七、科技咨询企业凡经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并在执业登记中注明了非盈利性科研机构的,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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