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对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满为止。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