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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6]57号
成文日期:2006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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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重大意义,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税务干部和扣缴义务人的业务素质,稳步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
二、扣缴义务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我局统一制定的《湖南省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一)》和《湖南省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二)》(详见附件1、附件2)。
三、为简化操作,对所有纳税人,无论是否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我省扣缴义务人均统一使用《湖南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不再分别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已经安装使用了省局统一指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并能利用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或电子申报,已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的扣缴义务人,可不再报送《湖南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一)》。
五、在实行全员全额申报的试点地区,各地要按规定为已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他非试点地区可只为实行了扣缴明细申报并有索取完税证明要求的个人开具,随着征管条件的改善,应过渡到向所有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开具,逐步推进这一工作的开展。
附件:1. 湖南省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一)
2. 湖南省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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