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湖南地税 > 税收法规正文
<%chengwenriqi:2006-07-06%> <%jiguandaizi:湘地税发%> <%nianfen:2006%> <%xuhao:78%> <%fawenjiguan: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6〕78号
成文日期:2006年07月06日
 
字体:【】【】【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劳务和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三、新版《货运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原茂源公司)统一印制,每份价格0.65元。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督促自开票和代开单位建立健全《货运发票》领、用、存制度。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新版《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五、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在《货运发票》领、用、存等方面存在的违规和违法问题,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