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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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
2006年09月14日
  (一)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二)复议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  
  (三)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四)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将被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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