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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
2006年09月14日
  (一)、申请复议的时间
  1.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
  3. 申请人按规定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对象;
  3. 属于申请复议的受案范围;
  4. 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5. 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 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三)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 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证明材料;
  (四) 复议申请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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