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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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2006年09月14日
  (一)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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