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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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的成立
2006年09月16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代理项目和范围、代理方式、塞利期限、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代理费用后,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当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被代理人应及时向代理人提出申请,修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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