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广东国税 > 办税指南 > 税务代理正文
代理关系的终止
2006年09月16日
   (一)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二)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 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 税务师事务所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三)税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 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 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 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四)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