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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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2006年09月16日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 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 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 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 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 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 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2. 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3.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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