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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2006年09月16日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人民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8.代理(委托)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10.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期限
  1. 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2.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
纳税人备齐有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的受理岗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受理岗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在审核审批后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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