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 3、 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4、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5、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6、 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7、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小规模商业企业除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下列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 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 2、 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3、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4、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5、 提供不真实认定资料的企业。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的资料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4、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5、 法人代表、办税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6、 银行账号证明; 7、 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8、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9、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可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10、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 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时间 1、 新办企业,若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 2、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 新办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定 1、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 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凡不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六、审批时限:税务机关审批时间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七、审批权限: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在县(区)级(含)以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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