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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须知
2006年09月16日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并附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生产企业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远期收汇除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退税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
  ③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不满一年的;
  ⑤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⑥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3)出口发票;
  (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提供);
  (5)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上述各种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5.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7)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6.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航空食品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3)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4)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7.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2)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提供。
  8.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还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管理》要求的资料。
  (二)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企业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外,该批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办理
  (一) 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需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外汇核销单试点范围内的企业除外);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暂不提供,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退税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
  ③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不满一年的;
  ⑤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⑥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3.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对购进货物后分批出口的,应提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4.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须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8.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9.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数据;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办理期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含地市级)核准延期申报外,该批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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