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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99号
成文日期:200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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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我省部分受灾害天气影响的地区,可比照《通知》规定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有关业务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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