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8月12日挂牌成立,1995年1月1日起,广西地税系统独立运行。 [主要职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条例、制度,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负责提出全区地方性税收的立项项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全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和地方税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税收电子化网络体系的建设;指导全区地税系统各项税收业务。 (三)负责对全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进行指导和政策性管理。 (四)组织实施地方税及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制定地方税收工作规则;编报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督促全区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五)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纳税人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六)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七)管理全区地税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资产;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当级别的干部。 (八)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组织地方税制改革和地方税制体系完善的调研及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理论研究;组织实施对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税收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抓紧抓好组织收入工作,连续十二年实现地方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十二年来广西地方税务系统共组织各项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防洪保安费等其他收入)累计982.6亿元,年均增加9.2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5.8%。其中,1994年为32.6亿元;1995年为41.6亿元;1996年为43亿元;1997年为50.1亿元;1998年为56.9亿元;1999年为63.9亿元;2000年为70.2亿元;2001年为102.4亿元;2002年为102.6亿元;2003年为115亿元;2004年为139.7亿元;2005年为164.3亿元。广西地方税收收入连续年稳定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地方财力,缓解了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提高了广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到2003年,广西各项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6.5%,占GDP的比重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3年的4.2%。 [队伍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始终坚持“收好税,带好队”的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队,强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监督,全面加强廉政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圆满完成了全区地税系统的机构改革工作,精简了机构和人员,转变了工作职能,提高了工作效率;积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了干部激励机制,营造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强化了干部职工培训,加强了思想政治教育,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1995年至2005年底,广西地税系统荣获全国省部级集体荣誉17项41个(次)单位,荣获自治区级集体荣誉24项349个(次)单位;荣获全国省部级个人荣誉称号13项28名,荣获自治区个人荣誉称号13项20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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