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骗税记录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07]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开展失信企业、个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偷逃骗税记录的统计、汇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征管、稽查以及国、地税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信息,各地应同当地国税局共同确认一致后上报。对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个人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的统计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三、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于2008年1月4日前将统计情况报至各市地方税务局。
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辖区管户分别进行统计,并于2008年1月4日前将统计情况分别报至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四、请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将统计情况汇总后于2008年1月6日前报至自治区地税局。上报文件统一为,XLS文件类型,上报路径:通过FTP报送至自治局地税局征收管理处/上报其他材料/D级纳税信用等级及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
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骗税记录信息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国税函[2007]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关于“依托‘金税’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开展全国失信企业、失信个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偷逃骗税记录的统计、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计内容
(一)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总户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评定期间和时间、备注等。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评定。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评定为D级纳税人的,必须单独注明。
(二)企业或单位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2)。包括总户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信用等级、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3)。包括总记录条数、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信用等级、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四)个人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4)。包括总记录条数、纳税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所涉及税种、涉税金额、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以上统计截止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
二、相关要求
(一)开展全国失信企业、失信个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偷逃骗税记录的统计、汇总工作、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是加强税收信用体系,推行办税公开的重要举措,各省国、地税局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省国、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其中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附件1)必须经同一省国、地税局共同盖章确认后报送。
(三)请各省国、地税局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统计情况通过FTP报送至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hangaihua@chinatax.gov.cn信箱。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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