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邮政局,贵阳邮区中心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免征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是国家支持邮政业发展、增强普遍服务能力、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的重要政策。各级邮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树立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各级邮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确保各项收入核算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各级邮政企业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财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2006年已缴纳的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在以后月份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的相关事宜。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邮政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