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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6〕33号
成文日期:2007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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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综〔200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税收(包括收费)优惠政策,是党和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内的电子屏、咨询台及公告栏,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并公布免收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
        二、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下同)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优惠政策期限为三年。凡2005年底前核准免收工本费未到期的,其剩余期限至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止仍未到期的,仍可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优惠;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优惠政策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截止到2005年底前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情况(纳税人姓名、登记证号、登记日期、下岗证号、毕业证书号等)逐级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已全部上报的地区,可不再另行上报。以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情况,应每半年上报一次(每年的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上报)。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
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
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黔财综〔2006〕8号

主送:略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可免交的由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验照费、经纪人岗位合格证工本费、经纪人资格证工本费、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费、(民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民办)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民办)医疗机构评审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贵阳市)、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知识培训收费;
        3、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租赁房屋许可证工本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交通规费磁卡工本费、公路客货运及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塑封费;
        5、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我省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略)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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