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贵州地税 > 税收法规正文
<%chengwenriqi:2007-04-17%> <%jiguandaizi:00939097-3%> <%nianfen:%> <%xuhao:%> <%fawenjiguan: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7〕5号
成文日期:2007年04月17日
 
字体:【】【】【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是税务机关实行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执业,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将公告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供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变动情况,在各自所辖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公告栏上进行发布,有条件的单位,也可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发布,以便社会监督。
        三、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已批准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名单,在各自所辖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凡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以及未经批准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也不得受理未通过年检和未进行进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以及未经批准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四、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法查处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需要进行公告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每半年对所辖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并于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情况上报省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略)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