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陕西国税 > 税收法规正文
<%chengwenriqi:2008-05-19%> <%jiguandaizi:%> <%nianfen:%> <%xuhao:%> <%fawenjiguan:%>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年05月19日
 
字体:【】【】【

陕国税发〔200810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税务总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18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遵照执行。各市局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张晋铭

联系电话:029-87695137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特 急

国税函〔20084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抢救和保护好灾区税收征管资料。各地税务机关应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灾区纳税人各类税收征管资料的抢救、清理,并尽快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保管。

对于计算机内储存的征管数据和资料,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明确数据备份的岗位职责和人员安排,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验证;相关备份介质,应存放于安全地点,确保存储资料介质万无一失。

二、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将有关信息录入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系统),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补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并及时做好发票供应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清点税务机关库存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各种完税凭证,凡遭损毁的,应及时予以核销(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数据)并备案。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在完成人员、财产抢救工作后,积极开展税收征管秩序恢复工作,为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司)。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5月16封发

校对:征收管理司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