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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8〕125号
成文日期:2008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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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出口取消出口退税并符合《通知》第三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商品,出口企业必须在815日前持合同文本填报《取消出口退税商品200881日前已签出口合同备案表》(见附件)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登记备案。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受理认可企业的备案后应汇总本地备案合同总额,以便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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