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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8〕150号
成文日期:20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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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8〕15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区外企业从事《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业务,已经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外贸企业应在11月10日前按照该条规定申报退税;生产企业应在11月15日前按照该条规定申报退税。未超过规定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按期申报退税。

二、区外企业从事《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业务,按照入区货

物的增值税法定征税率申报退税,并在申报表备注栏输入“TSJG”字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予以人工挑过后办理退税。

    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和出口报关单一一对应,编号由4位关区号+T+2位年份+5位顺序号组成。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就境内区外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税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境内区外入区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不签发出口报关单。对区外企业销往区内的上述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

二、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入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按现行规定实行免税办法。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了解区内加工企业违反1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情况。

四、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应按季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并每半年一次(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退(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报送当地国家税务局。对上述退(免)税货物,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区内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务机关应与主管海关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加强管理。对销往区内属于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头6位,金额单位:万美元)做好统计工作。具体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本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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