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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核销
2006年10月13日
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注销、停业或者由于发票换版及其他须缴销发票的情况时,对未使用过的发票应填写《上交发票收据清单》,持《发票准购证》及需上交的发票,交发票发售窗审批,发票发售窗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在《发票准购证》上加盖作废章戳后退还纳税人,在《上交发票收据清单》上签署意见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由税务机关留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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