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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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2006年10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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