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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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2006年10月13日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赔偿的申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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