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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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
2006年10月13日
  (一)、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
  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方便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市地方税务局成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受理的范围为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以下税务违法行为:偷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骗取减税、免税行为;抗税行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举报人采用书信、来人来访、电话举报等形式均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严格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市地税稽查局。
  举报电话:87188237
  通讯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邮政编码:315010
  (二)、税务稽查工作程序
  1、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由选案科根据年度税务稽查计划,通过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结合公民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等确定稽查对象。
  2、税务稽查的实施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应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填写送达回证。有碍稽查的可按规定不预先通知。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小组,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帐时,需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时,应由分管领导签发《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时应按规定开付《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
  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帐过程中,应填制《税务稽查底稿》,逐笔如实记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查帐结束后,应将《税务稽查整理稿》交由被查对象逐栏核对认可,证明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缴纳税款;提供纳税担保;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阻止出境等。
  3、稽查工作审理
  一般性案件,经确认后由案审人员拟定《审理报告》;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大要案,由局税务评审小组会审处理。审理后,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应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税务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被查对象提出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被查对象有关听证事宜。
  审理完毕,由审理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送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后,转交执行人员执行。
  4、稽查处理决定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分别由原稽查人员负责执行。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经局长批准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逾期仍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局长批准后执行。
  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执行人员应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报局长批准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稽查工作期限
  日常稽查每户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以内;
  专项稽查按分局各专项稽查工作进度要求为期限;
  专案(如举报)稽查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以内;
  (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适当延期)
  在签发《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后,当收到纳税人足额交纳税金或金融机构转回税单的24小时内,办理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后,当收到纳税人足额税款或金融机构转回税单的24小时内,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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