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携带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下列证件的A4纸复印件: 1、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会计证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验资报告1份、上级批准文件1份、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2、 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会计证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验资报告1份、公司章程或协议1份、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3、 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 营业执照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会计证1份、业主身份证1份、公章、业主私章 4、 合伙企业、私营合伙企业 营业执照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会计证1份、合伙协议1份、业主身份证1份、公章、业主私章 5、 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2份、业主身份证2份 6、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力量办学、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 批准执业证件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会计证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成立批文1份、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私章 7、机关单位及其他临时机构 批准成立文件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会计证1份、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8、内、外资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会计证1份、负责人身份证1份、成立分支机构批文或股东会决议1份、总机构营业执照1份、分支机构公章、负责人私章 9、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会计证1份、企业章程1份、外经贸局批文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1份、外资企业批准证书1份、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10、 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2份、组织机构代码证2份、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1份、外经贸局批文1份、首席代表身份证件1份、公章、首席代表私章 (三)、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和时间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但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不需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带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文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其它有关资料(按变更内容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