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实施许可主体名称:主管税务机关 实际实施许可主体名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镇海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申报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报材料: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及税务部门认定需出示的资料复印件。 许可程序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 ↓ 审查申报材料的的完备性,决定是否受理 ↓ ↓ 材料完备 材料不完备 ↓ ↓ 受理 要求补正材料 ↓ 审查 ↓ ↓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 ↓ 不予许可,书 给予办理,发 面告知并说明 给发票准购证。 理由。 监管措施: 1、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每月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 2、对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的稽查。 3、对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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