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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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2、拆本使用发票;3、使用计算机开票;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006年10月13日
  法定实施许可主体名称:主管税务机关
  实际实施许可主体名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镇海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申报条件:
  1、临时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2、申请拆本使用发票;3、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4、申请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5、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
  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申报材料:
  1、要求批准许可事项的书面报告;
  2、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证明;3、《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及自拟的
  发票样式。
  许可程序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
  ↓
  审查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决定是否受理
         ↓               ↓
  材料不完备   材料完备
  ↓       ↓
  要求补正材料         受理
                          ↓
                    审查材料实质性
                     ↓        ↓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         ↓
  不予许可,书  给予办理。
  面告知并说明  
  理由。   
  监管措施:
  通过税务稽查等方式对用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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