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实施许可主体名称:主管税务机关 实际实施许可主体名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镇海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申报条件: 1、临时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2、申请拆本使用发票;3、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4、申请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5、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 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申报材料: 1、要求批准许可事项的书面报告; 2、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证明;3、《具名发票印制申请表》及自拟的 发票样式。 许可程序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 ↓ 审查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决定是否受理 ↓ ↓ 材料不完备 材料完备 ↓ ↓ 要求补正材料 受理 ↓ 审查材料实质性 ↓ ↓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 ↓ 不予许可,书 给予办理。 面告知并说明 理由。 监管措施: 通过税务稽查等方式对用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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