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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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2006年10月13日
  法定实施许可主体名称:县以上税务机关
  实际实施许可主体名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镇海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
  
  申报条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
  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及相关情况证明。
  1、生产经营规模情况;
  2、确无建帐能力证明; 
  3、中介机构证明。
  许可程序示意图:
  受理申报材料
  ↓
  审查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决定是否受理
  ↓            ↓
  材料不完备    材料完备
          ↓          ↓
     要求补正材料   受理
  ↓
  审查
                 ↓        ↓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         ↓
  不予许可,书  给予办理
  面告知并说明
  理由。   
  监管措施:
  通过税务稽查等方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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