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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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2006年10月13日
  法定实施许可主体名称:当地税务机关
  实际实施许可主体名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镇海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1988]255号)。
  
  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该有固定、安全的办公、经营场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及人员;有能力完成代售工作任务,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
  申报材料:
  1、提出申请;
  2、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  
  3、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税票合同》。
  许可程序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代售申请、申报材料
  ↓
  需确认材料的完备性,决定是否受理
  ↓        ↓
        材料完备         材料不完备  
           ↓             ↓
         受理      要求补正材料
  ↓
  审查———————
  ↓       ↓
  符合条件,签订《委  不符合条件,不
  托代售印花税税票合  予许可,书面告
  同》,必要时须提供   知并说明理由。
  保证人。
          ↓
     发给代售许可证    
  监管措施:
  定期对代售户进行税票结报工作,不定期对代售户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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