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实施许可主体名称:当地税务机关 实际实施许可主体名称: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科技园区分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镇海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税[1988]255号)。 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该有固定、安全的办公、经营场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及人员;有能力完成代售工作任务,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 申报材料: 1、提出申请; 2、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 3、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税票合同》。 许可程序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代售申请、申报材料 ↓ 需确认材料的完备性,决定是否受理 ↓ ↓ 材料完备 材料不完备 ↓ ↓ 受理 要求补正材料 ↓ 审查——————— ↓ ↓ 符合条件,签订《委 不符合条件,不 托代售印花税税票合 予许可,书面告 同》,必要时须提供 知并说明理由。 保证人。 ↓ 发给代售许可证 监管措施: 定期对代售户进行税票结报工作,不定期对代售户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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