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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税局发票简并改革首先在交通运输和服务行业推行
2008年11月13日

    按照总局“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填发票,推广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的原则,厦门市地税局决定对本市普通发票进行清理简并。为了保证发票简并平稳过渡,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决定首先对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使用的发票种类、式样及适应范围进行调整,条件成熟后再向该局管理的所有行业的普通发票推广。

  根据规范适用、科学简便、符合实际的原则,该局对原有的18种交通运输业和19种服务业普通发票进行简并修订,取消其中23种适用范围窄,用量较少,不便印制与管理的发票,保留总局规定的14种发票,并参考各基层局和纳税人集中反映的意见建议,增设4种发票。其中,交通运输业取消10种发票,保留8种发票,新增2种发票;服务业取消13种发票,保留6种发票,新增2种发票。简并修订后,该局管理的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普通发票共计18种,比原来减少了19种。

  新增设的《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发票》和《厦门市服务业通用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手写无效。发票主要栏目设为“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增设备注栏目,以适用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新增设的《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和《厦门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为定额发票,一式三联。版面设置为零十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部分保留的发票在版面金额上有所调整。

  新增设的发票自2008111日起开始启用。简并后取消的10种交通运输业发票和13种服务业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9630,自20097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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