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证明; (5)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 第二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已申请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及领购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及领购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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